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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及企業所得稅與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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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10-19 15:58

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及企業所得稅與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時間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與地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span>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径愇萏崾尽敹?/span>[2017]58號文已刪除建筑服務,改為預繳義務】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與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時間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現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四)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會計收入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財會[200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第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二、商品所有權上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判斷

根據本準則第四條規定,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是指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商品價值增值或通過使用商品等產生的經濟利益。

(二)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當關注交易的實質,并結合所有權憑證的轉移進行判斷。

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并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如大多數零售商品。某些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但未交付實物,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企業只保留了次要風險和報酬,如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有時,已交付實物但未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未隨之轉移,如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商品。

三、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的計量

根據本準則第五條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通常為公允價值。某些情況下,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銷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價款,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其公允價值。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沖減財務費用。

四、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具體應用

(一)下列商品銷售,通常按規定的時點確認為收入,有證據表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除外: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二)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三)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并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五、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條件的具體應用

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一)安裝費,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安裝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二)宣傳媒介的收費,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開始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三)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內分期確認收入。

(五)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六)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款項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能使會員在會員期內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七)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 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八)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四、總結

1、企業所得稅收入口徑與會計收入確認口徑比較

無論是基本原則還是具體適用,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確認收入的口徑相差都不大,主要差異在于“(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對該條差異,舉例說明:

A公司與B公司存在長期的供銷關系,屬于產業上下游具有良好合作關系的合作伙伴,因B公司存在財務困難(年年虧損),B公司計劃向A公司賒購一批商品,A公司經過調查后,認為賒購產品的貨款難以收回,但從戰略角度考慮,同意賒銷商品給B公司。該批商品公允價值100萬元(不含稅價),成本80萬元。

由于該批商品經濟利益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第四款,會計處理上不應確認商品收入,從商品成本80萬元從庫存商品轉到發出商品,同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17萬元(對應應收B公司賬款);企業所得稅方面,收入確認無須考慮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則應確認收入100萬元,結轉成本80萬元,確認應收賬款117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即當年所得稅納稅申報因此事項調增收入100萬元,調增成本8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以后年度B公司經營狀況未得到緩解或繼續惡化,則符合條件的損失按企業所得稅的要求申請專項申報,經批準,會計處理上將發出商品80萬元及增值稅損失17萬元(應收B公司款項)轉入營業外支出;當年所得稅納稅申報,因此事項調增非正常損失20萬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若次年B公司經營狀況緩解并付清貨款117萬元,則會計處理上應確認收入100萬元,沖減應收B公司款項17萬元,結轉發出商品成本80萬元;當年所得稅納稅申報,因此事項調減應稅收入100萬元,調減應稅成本80萬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收入確認第四款條件的,需取得確鑿的證據,如對方單位的說明函、蓋章的報表、雙方協議、第三方調查結果等客觀上表明經濟利益難以流入企業的證據。

2、企業所得稅收入口徑與增值稅收入口徑的比較

增值稅收入確認口徑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即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亦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講究風險報酬的轉移,與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大體上相同,但仍在某些具體規定上與企業所得稅計稅口徑不一致:

“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即出售建造期較長的存貨增值稅以收到預收款或取得應收款項權利的當天確認收入,而在此時風險報酬尚未轉移(存貨未建造完成未交付未驗收),不能確認所得稅收入;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分析過程與1)相同。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而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為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的當天,并無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規定,如果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商品滿180天的當天,則會產生兩稅收入確認口徑不一致。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即增值稅方面,發出商品之前或隨貨開具的發票,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此時若風險報酬未轉移,則不應確認所得稅收入,從而產生兩稅計稅差異。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發出商品之前即開具發票,需要確保存在銷售合同并且最終按銷售合同履行,否則存在虛構業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供受貨方抵扣的嫌疑。

文章分類: 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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