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中信恒達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9日,由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字批【2008】65號文批準成立,證書編號91430702675595209B,聯系電話:0736-7760779"/>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成本費用(征求意見稿)(一)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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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10-19 16:11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成本費用(征求意見稿)(一) 財辦會[2003]32號 頒布時間:2003-07-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成本費用的內部控制,防范成本費用掛念中的差錯與舞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成本費用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結合部門或系統有關成果費用內部控制的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成本費用內部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成本費用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成本費用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五條、單位應當建立成本費用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成本費用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成本費用支出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成本費用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二)成本費用支出的審批與執行; (三)成本費用支出的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第六條、單位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成本費用業務。 辦理成本費用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第七條、單位應當對成本費用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成本費用的授權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成本費用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審批人應當根據成本費用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成本費用業務。 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成本費用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