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中信恒達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9日,由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字批【2008】65號文批準成立,證書編號91430702675595209B,聯系電話:0736-7760779"/>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存貨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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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10-19 16:13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存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單位存貨的內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貨業務中的差錯和舞弊,保護存貨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貨運營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務 本規范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存貨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結合部門或系統的存貨內部控制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存貨業務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存貨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 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存貨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 離、制約和監督。 存貨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存貨的采購、驗收與付款; (二)存貨的保管與清查; (三)存貨的銷售與收款; (四)存貨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 (五)存貨業務的審批、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單位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存貨的全過程業務。 第六條 單位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存貨業務。辦理存貨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第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存貨業務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準的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審批人的權限、責任以及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存貨業務。 第八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存貨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存貨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存貨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九條 單位應當制定科學規范的存貨業務流程,明確存貨的取得、驗收與入庫,倉儲與保管,領用、發出與處置等環節的控制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確保存貨業務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驗收與入庫控制 第十冬 單位應當根據存貨的不同取得方式,采取相應的控制方法實施有效控制,確保存貨取得真實、合理、透明。 單位外購存貨,應當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采購與付款(試行)》的有關規定,采購批量和采購時點的確定應當符合市場狀況、行業特征和單位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單位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存貨,其實有價值和質量狀況應當經過評估和檢查,并與單位籌資合同或協議的約定相一致。 單位取得的存貨為對方單位抵頂債務的,該類存貨的取得應經過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審核批準,其實有價值和質量狀況應當符合雙方約有關協議。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所取得的存貨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對于驗收合格的存貨,應當及時辦理入庫手續。 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和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視存貨的不同取得方式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單位財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驗收證明對驗收合格的存貨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正確登記入庫存貨的數量與金額。 對會計期末貨物已到、發票未到的收貨,應暫估入賬。 第十三條 單位存貨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實物明細賬,詳細登記經驗收合格入庫的存貨的類別、編號、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等內容,并定期與財會部門核對。對代管、代銷、暫存、受托加工的存貨,應單獨記錄,避免與本單位存貨相混淆。 第四章 倉儲與保管控制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根據銷售計劃、生產計劃、采購計劃、資金籌措計劃等制定倉儲計劃,合理確定庫存存貨的結構和數量。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存貨的日常管理,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存貨。 單位生產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現場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資的管理與控制,并根據生產特點、工藝流程等對轉入、轉出存貨的品種、數量等進行登記。對在生產過程中廢棄的存貨,也應進行登記。 單位倉儲、保管部門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在值班輪班、入庫檢查、貨物調運、出入庫登記、倉場清理、安全保衛、情況記錄等各方面的職責任務,并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存貨的分類管理制度,對貴重物 品、生產用關鍵備件、精密儀器、危險品等重要存貨,應當采取額外控制措施,確保重要存貨的保管、調用、轉移等經過嚴格授權批準,且在同一環節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經辦。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存貨的具體特征,建立、健全存貨的防火、防潮、防鼠、防盜和防變質等措施,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清查盤點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類存貨進行實地清查和盤點,及時發現并掌握存貨的滅失、損壞、變質和長期積壓等情況。存貨發生盤盈、盤虧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存貨的信息化管理,確保相關信息及時傳遞,提高存貨運營效率。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成本會計核算系統,正確計算和結轉存貨成本。 單位應當加強對存貨跌價的會計核算,及時掌握存貨價值變動情況。確認、計量存貨跌價的依據應當充分,方法應當正確。 第五章 領用、發出與處置控制 第二十一務 單位應當加強對存貨領用與發出的控制。 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因生產、管理、基本建設等需要領用原材料等存貨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填制領料憑證。 單位銷售存貨,應當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銷售與收款(試行)》M有關規定。 單位對外捐贈存貨,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簽訂捐贈協議。捐贈對象應當明確,捐贈方式應當合理,捐贈程序應當可監督檢查。 單位運用存貨進行對外投資,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并與投資合同或協議等核對一致。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存貨處置環節的控制制度,明確存貨處置的范圍、標準、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 單位處置殘、次、冷、背存貨,應由倉儲、質檢、生產和財會等部門共同提出處置方案,經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或人員對存貨的處置方式、處置價格等進行審核,重點審核處置方式是否適當,處置價格是否合理,處置價款是否及時、足額收取并入賬。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取得、驗收、入庫、保管、領用、發出及處置等各環節憑證、資料的保管制度,并定期與財會部門核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對存貨業務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存貨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存貨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存貨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存貨收發、保管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存貨取得是否真實、合理,存貨驗收手續是否健全,存貨保管的崗位責任制是否落實,存貨清查、盤點是否及時、正確。 (四)存貨處置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存貨處置是否經過授權批準,處置價格是否合理,處置價款是否及時收取并入賬。 (五)存貨會計核算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存貨成本核算、價值變動記錄是否真實、完整、及時。 第二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存貨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負責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單位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按照單位內部管理權限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存貨內部控制監督檢查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整改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務 木規范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務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